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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及商法延期施行法律
(明治二十五年法律第八号)
11月24日
明治二十三年三月法律第二十八号民法财产编、财产取得编、债权担保编、证据编,同年三月法律第三十二号商法,同年八月法律第五十九号商法施行条例,同年十月法律第九十七号法例及第九十八号民法财产取得编、人事编,为修正前述法律,到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延期其施行。但是,如修正在本文期限内完成,也可以在该期限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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