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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典的延期施行的法律
(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九十四号)
12月29日
明治二十三年法律第三十二号商法总则、第一编第一章至第五章、第七章至第十一章、第二编,同年法律第九十七号法例,同年法律第九十八号民法财产取得编、人事编及前述法律施行所必要的法律,到明治三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不施行。但是,就商事会社相关,商法第一编第二章及第四章,照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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