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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票等仿造管制法
(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百八十九号)12月16日

1 / 第一条 不得制造、进口、贩卖、分发或使用与政府发行的印花税票外观产生混淆的物件或是与印花税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税印的印影外观产生混淆的物件、产生与该印影外观产生混淆的物件的器具。
② 前项的规定不适用于以后述目的制造、进口、贩卖、分发或使用指定了使用目的且得到财务大臣的许可的同项规定的物件的情况。

2 / 第二条 违反前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处一年以下的惩役或五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附 则

①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 废止印花税票等仿造管制规则。但是,对本法施行前的行为的罚则的适用,在本法施行后仍具有效力。
③ 此前印花税票等仿造管制规则第一条规定的许可,视为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许可。

附 则 (昭和二十三年七月七日法律第一百零八号) 抄

49 / 第四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本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昭和二十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昭和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律第二百五十八号) 抄

 本法自昭和二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0 对本法施行前的行为的罚则的适用,适用修改前的规定。

附 则 (昭和二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七十七号) 抄

 本法自昭和二十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昭和二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法律第六号) 抄

 本法自昭和二十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昭和二十九年五月十三日法律第九十六号) 抄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算经过五日后施行。

附 则 (昭和三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法律第一百七十三号) 抄

 本法自昭和三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昭和三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律第五十五号) 抄

 本法自昭和三十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昭和三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律第四十八号) 抄

(施行期日)

1 / 第一条 本法自昭和三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昭和三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五十号) 抄

 本法自昭和三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昭和四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二十三号) 抄

(施行期日)

1 / 第一条 本法自昭和四十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昭和四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二十一号) 抄

 本法自昭和四十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昭和四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律第二十一号) 抄

 本法自公布之日的次日起施行。

附 则 (昭和六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律第一百零八号) 抄

(施行期日等)

1 / 第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平成元年四月一日以后业者在国内进行的资产让渡等及同日以后业者在国内进行的征税采购以及同日以后从保税区域取得的外国货物的消费税适用。
 作为前项规定的例外,本法中下列各号中的规定在各号对应的期日起施行。

 

 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限于关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号的修改规定)、附则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删除有关对进口物的内国消费税的征收等的法律第十四条的修改规定除外)以及附则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平成元年四月一日

(伴随印花税票等仿造管制法的部分修改的过渡措施)

35 / 第三十五条 对前条的规定施行前的行为的罚则的适用,适用修改前的规定。

附 则 (昭和六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律第一百零九号) 抄

(施行期日)

1 / 第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下列各号中的规定在各号对应的期日起施行。

一及二 

 下列规定 昭和六十四年四月一日

イ至リ 

 附则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附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限于有关对灾害受灾者租税的减免、暂缓征收等的法律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修改规定)以及附则第八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伴随印花税票等仿造管制法的部分修改的过渡措施)

88 / 第八十八条 对前条的规定施行前的行为的罚则的适用,适用修改前的规定。

附 则 (平成三年五月十五日法律第七十三号) 抄

(施行期日)

1 / 第一条 本法自平成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平成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一百六十号) 抄

(施行期日)

1 / 第一条 本法(第二条及第三条除外)自平成十三年一月六日起施行。但是,下列各号中的规定在各号对应的期日起施行。

 第九百九十五条(限于涉及部分修改有关规制核原料物质、核燃料物质及原子炉的法律的法律附则的修改规定的部分)、第一千三百零五条、第一千三百零六条、第一千三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千三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一千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公布之日

附 则 (令和四年六月十七日法律第六十八号) 抄

(施行期日)

 本法自部分修改刑法等的法律的施行日起施行。但是,下列各号中的规定在对应各号规定的日期起施行。

 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 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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