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旗的损坏等的处罚的法律
(令和八年法律第六十九号)07月24日
(定义)
第1条 / 第一条 本法所称的“国旗”是指社会一般观念认为的作为有关国旗及国歌的法律(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七号)规定的国旗使用的有体物。
(罚则等)
第2条 / 第二条 以使人显著不快或催生其厌恶情绪的方法,公然损坏、除去或污损国旗的,处二年以下的拘禁刑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2 判断是否属于前项的方法,应综合考量行为的外观、环境的状况等客观情况进行。
(适用上的注意)
第3条 / 第三条 适用本法时,应当留意不应不当侵害表达的自由等日本国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
附 则
(施行期日)
1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算经过二十日后施行。
(研讨)
2 就本法规定,以本法施行后的三年为目标,考量有关损害、除去或污损国旗状况的影像在互联网等中使用的情况,公然陈列被损坏或被污损的国旗的行为或与之类似行为发生的状况及本法的施行情况等,从本法是否成为对保护尊敬国旗的国民感情必要且充分的法律等的观点出发加以研讨,在认为必要时,基于其结果采取对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