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二年法律第四十七号
部分改正有关处罚因驾驶机动车而致人死伤行为等的法律的法律
如下,部分改正有关处罚因驾驶机动车而致人死伤行为等的法律(平成二十五年法律第八十六号)[查看根据本法改正后的法律]。
将第二条中的第六号改为第八号,第五号改为第七号。在第四号后增加如下两号。
五 以妨害车辆的通行为目的,在正在行驶的车辆(限于以可能产生重大交通危险的速度行驶中的车辆。)前方停止,或以其他显著接近该车的方法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六 在高速机动车国道(指高速机动车国道法(昭和三十二年法律第七十九号)第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道路。)或机动车专用道路(指道路法(昭和二十七年法律第一百八十号)第四十八条之四所规定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上,以妨害机动车的通行为目的,在正在行驶的机动车前方停止,或以其他显著接近该车的方法驾驶机动车,因而使得行驶中的机动车停止或缓慢前行(指以机动车可立刻停止的速度前进。)的行为
附 则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起算经过二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