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昭和47年4月24日
施行:昭和4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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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四十七年法律第十七号

有关处罚燃烧瓶的使用等的法律

(定义)

第一条 本法所称的“燃烧瓶”是指,在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注入汽油、煤油或其他容易引火的物质,并在其上附加了在该物质流出或飞散的情况下会使之燃烧的起火装置或点火装置,用于对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施加危害的物。

(燃烧瓶的使用)

第二条 使用燃烧瓶,对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处七年以下的惩役。

 处罚前项犯罪的未遂。

(燃烧瓶的制造、持有等)

第三条 制造或持有燃烧瓶的,处三年以下的惩役或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以供制造燃烧瓶用为目的,持有注入了汽油、煤油或其他容易引火的物质的玻璃瓶或其他容器,如果在其上附加了起火装置或点火装置,该物即成为燃烧瓶的,同前项规定。

附 则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起算经过二十日后施行。